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的通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29 07:41:07

京教体美办〔2006〕3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的通知》(教体艺厅〔2006〕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推动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促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健康开展,我部成立课题组研制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以下简称《课程方案》)。课题组在总结我国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课程方案》。现将经广泛征求意见和我部艺术教育委员会审议修订的《课程方案》印发给你们。《课程方案》从2006年秋季开始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实施。

  公共艺术课程是我国高等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公共艺术课程教学是普通高等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中心环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课程方案》实施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对《课程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请将本通知转发给本地区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八日

 

 
 
           
 
 
 
 
 
 
版权所有: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技术支持:北京教育在线
Copyright 2008 www.bjmy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70829